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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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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3亿 八名被告分领刑罚
时间:2017-08-14 【转载】
6月16日,宁都县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9444.76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一审宣判,刘某、曾某等八被告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三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五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始被告人刘某、曾某夫妇经营一担保公司,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担保公司之名,以支付月利率1.2%至4%的高利息为引诱,通过公司员工,亲朋好友及集资参与人,以“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担保公司出具资金担保协议书之名进行集资,或者以被告人刘某、曾某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进行集资。
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4年12月16日,该担保公司及刘某、曾某等八被告人共向2946人累计吸收资金129444.76万元,累计归还本金75862.26万元。案发后,尚有1725名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53530万元未归还,已支付1725名集资参与人利息16294.12万元,给1725名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37235.8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曾某等八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宁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