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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还钱后雇人把钱抢回 债务人获刑十年
时间:2017-08-14 【转载】
既想把债还了,又要把钱留下。为了达到自己“一箭双雕”的目的,林某在还钱给债权人的同时,以抢回“老婆”手中掌握的自己“出轨”证据为借口,指使他人抢回还款。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8月,林某向袁某(女)借款人民币五万元,约定月息两分,半年后清本结息。2016年3月,袁某按照约定向林某催要借款,林某承诺清明节后还款。
2016年4月6日下午2时许,林某联系赖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谎称其“老婆”(袁某)手中有他出轨的证据,告知自己晚上在某饭店与 “老婆”见面,叫赖某等人晚饭后将其“老婆”装有证据的挎包抢过来,并答应给予报酬。
当天晚上7时许,林某与袁某在该饭店吃饭,林某将4.94万元现金还给了袁某(剩余欠款通过其它方式转帐),袁某将现金放入自己挎包,饭后两人各自离开饭店。赖某等人看到袁某出来后,尾随袁某至某巷子将袁某挎包抢走。得手后,赖某等人将抢来的挎包交给林某,林某将包内的9400元给赖某等人作为酬劳,剩余的钱则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他人劫取其本人偿还给被害人的现金,致使被害人价值51410余元的钱财(含袁某包内其它财物)被抢、身体受伤,被告人林某在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于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