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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杨某因抢劫罪被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
【案情简介】
杨某,男,香港人,已婚,育有二子,家境富裕,案发前家庭关系和睦。去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与妻子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厮打起来。杨某因承受不住心理压力,外加长期以来情绪低沉和失眠抑郁的影响,遂产生了找个地方清静一下并好好反思自己人生的想法。于是,夫妻吵架后大约1个小时,杨某遂买了把刀冲进了路边的便利店,想以抢劫罪为由让警察将自己抓到看守所或者监狱冷静。于是,求刑心切的杨某遂演了一出抢劫的戏码。不料,弄假成真,自己果然锒铛入狱,人身自由被限制时间已长达5个月。目前案件仍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律师认为:原律师办案方向错误,导致该案屡屡无进展。从该案证据来看,无任何证据证明A某家族或者其本人曾有精神病史,同时,个人经济状况的好坏虽然可能是抢劫的动机之一,但并非经济条件好的,就不会实施抢劫。本网律师认为:该案的突破口和关键点在于:A某在实施抢劫的当下所说的那句“我要抢劫,帮我报警”这一关键情节!
【律师办案概述】
(1)当天下午即到某区检察院递交律师手续并积极预约阅卷。为了探究A某的犯罪原因和整个案发经过,同时,也为了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该案案发过程和犯罪中的疑点,律师特别对A某的妻子做了《调查笔录》,通过此种形式,将A某犯罪的动机、案发当天的家庭冲突、A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客观真实的反映出来。
(2)自被委托之日起到开庭,律师会见A某达四次之多,并通过会见,将A某的《如实陈述案发过程会见笔录》呈递检察机关,期间律师无数次积极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与公、检、法机关沟通了解案情进展并提出意见。
(3)后两律师将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和《律师意见书》呈递检察机关,并建议该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4)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A某家属两次赶赴便利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该店及其当班工作人员出具两份《谅解书》,并如实地侧面证实关键性的案情疑点:要求报警并颈部有伤(家庭矛盾)。
【刑事律师专业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控方简要意见:
控方认为A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持刀进入民宅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控诉A某定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未遂。
辩方简要意见:
一、便利店的性质不应当认定为“户”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任何和外界相对隔离”。虽然便利店事实上为住宿和经营商业两用的,但便利店在正常营业时间是一个公共场所,不能认定为户,所以认定A某入户抢劫不当,A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
二、A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三、A某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并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的行为,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可知:便利店店员已谅解A某的行为并请求从轻处理,请法庭予以考虑。
五、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知,A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予以考虑。
六、通过庭审可知:A某悔罪态度诚恳,对于自己幼稚的处理家庭矛盾的行为,深表忏悔,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和会改诚意,给其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一、便利店的性质究竟是刑法意义上的“户”还是一般公共场所产生争执。
二、A某持刀抢劫,找人报警并且没有劫取任财物的犯罪形态认定为抢劫罪未遂还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