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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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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手续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企业的批准手续

  ①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也称立项报告或项目申请书)。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是由投资者向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呈报的准备拟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就是说“立项”了,便可以对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②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已经立项的外资项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是否可行的分析总结和实施方案。通过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各种方案进行论证对该项目在已有的和可能改变的条件下可能取得的成功进行分析,得出该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章程的的基础,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外投资者即可进入合同、章程的谈判。

  ③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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