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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
、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包括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的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 10万元的最低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最低限额。也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20%的限制。
【律师解读】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然从其规定。例如:《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并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2、取消了出资的验证证明。即无论设立公司时,还是公司再增资时,股东出资无须再经过验证机构验资和出具证明(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律师解读】
登记机关不再要求股东出具验资报告和证明,但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而且股东出资要真实,不得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仍然要将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即股东的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的年限。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当在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该限制。
【律师解读】
股东出资不受法定年限的限制,完全由股东自行根据情况在章程中约定,但是,股东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没有改变。即股东未按章程约定交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时,对股东内部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除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