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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修改,取消实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最低限额、缴足年限,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取消出资提交验资证明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转移登记证明文件。
3、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也无需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无需缴纳50元年检费。但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等效力。
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将年检审批、验证审查等管理职能取消,改为备案登记和公司年报公示服务制度,将原有的管理审批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同时,公司、企业及其股东的民事权利义务交由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对内——股东之间自行决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认缴的出资资金;对外——社会主体凭公示信息来自主判断企业、公司的实力和信用。例如,新法实施后,理论上注册资本金1元也可以设立公司,但这样的公司,可能很少有公司愿意与其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因为它无资产,而破产无力还债的风险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