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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高龄孕妇请假保胎遭开除公司称孕妇漠视厂纪
吕某便通过网络方式向公司递交了由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存在“先兆流产”的情况,需要保胎治疗。公司收到后要求吕某提交相关妇产医院的证明,随后吕某又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请假单及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检查单等,以需要保胎为由提出请病假,公司的副总经理对其请假依然没有予以批准。
双方后在人力资源服务站就请假问题进行过调解,但一直未协商成功。2013年3月14日,公司发出《公告》,以吕某“原本停薪留职到2013年3月9日,现已旷工三个工作日”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公司称孕妇漠视厂纪
2013年3月28日,吕某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仲裁庭裁决确认吕某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838元。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依照仲裁裁决书向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方面表示,吕某在近3年里年均请假60至90天,每每请假,都漠视厂规厂纪,此案正是由其工作期间经常性请假,给公司正常运转带来困扰,并漠视本公司规章制度,不按正常流程请假所导致,且背离常理,因此不服仲裁结果。
吕某表示,其作为高龄产妇,在医院诊断先兆流产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请假请求,在公司拒绝并以旷工的要挟下到调解站寻求调解,但公司却在调解期间就作出辞退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院:
不得辞退怀孕女职工
违法解约需双倍赔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吕某怀孕时已满34周岁,属于高龄孕妇,公司应依法保障吕某的劳动权益。双方均已确认吕某于2013年3月9日以“先兆流产”为由向公司递交了《请假单》,并附上了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和《出院记录》等证明需要休息进行保胎治疗。由此可知,吕某在怀孕期间确实出现了“先兆流产”的情况,吕某以此为由书面申请请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该公司的请假程序,该公司决策层不予批准请假申请缺乏理据。
在吕某已经书面请假保胎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其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令该公司向吕某支付双倍赔偿金47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