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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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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校车管理办法将逐步免除校车费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校车,是指已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学生或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对于市民关心的校车收费问题,《办法》明确,应按照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按学期收费,并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予以免收。同时,市、区财政将逐年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适当支持校车服务。
《办法》对校车驾驶人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应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区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以及身体条件证明等。对于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如经处罚不改,酒后、吸毒后驾驶,以及超速50%以上的将处罚款3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运载学生或幼儿时禁止外人乘坐
对于校车的“硬件”设施,《办法》规定,校车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制造,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等和停车指示标志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要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此外,校车应当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市及各区应当建立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监管平台,使用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监管平台,并对校车运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
同时,校车需按照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核定人数,校车运载学生或幼儿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看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上下学生或幼儿,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国家和省的上位法是可执行依据
2012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并在第52条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此次广州制定的《办法》并未提及“校车靠右停,后车禁超车”相关内容,只是在《办法》第31条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