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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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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调解

1、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3、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5、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6、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7、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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