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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担保人范围

时间:2017-11-13  【转载】

一、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假释担保人的范围与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假释担保人的条件如下: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保证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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