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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刑法中具体打击错误的范围

打击错误,又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或行为差误)、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图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具体的打击错误,则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虽不一致,却是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或者说两者的构成要件等价,因而又被称之为等价的打击错误。如开枪射杀甲未击中甲却误杀了乙的情形,就是中外刑法学界公认的具体打击错误的典型实例。

  打击错误可能发生在以人或者物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中。但无论是侵害何种对象,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一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即有可能影响犯罪故意或犯罪既遂的成立的才有讨论的价值,也才有可能纳入刑法中打击错误的范围。

  例如,行为人本想用棍棒打断甲的左腿,但由于甲抬起了左腿,结果右腿被打断;行为人用石头对准乙的电视机砸过去,但砸偏了方向砸毁了乙的电脑,类似的攻击行为出现偏差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是对同一法益主体的同种法益造成侵害,故而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因为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意图侵害的对象是否一致,不能完全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判断,而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既然行为人想打断甲的左腿,那就是想要伤害甲的身体,甲的左腿和右腿乃至左右臂,都是其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甲的右腿被打断就意味着其身体受到了伤害,也就是说,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是甲的身体,实际上也侵害了甲的身体,二者之间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同样道理,行为人本想砸毁乙的电视机却砸毁了旁边摆放的乙的电脑,行为人是想毁坏乙的财物,既然电视和电脑都是乙所有的财物,那就意味着行为人实际上也侵害了乙的财物故,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自然应该认为其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

  打击错误必须要有特定侵害对象。如果无特定的侵害对象,就意味着无论实际侵害的是何种对象都不违背其本意,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其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同样不存在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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