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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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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抗辩权的定义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二、抗辩权的类型
抗辩权的类型有两类,
(1)一时性的抗辩权,有5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只有一种,就是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以下四种:即陈述(无该事实-否认)、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自认或先行自认的承认)、或不为任何陈述(不争执)。而对于自认往往伴有附带陈述而主张其他事实或权利来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对抗,这就是抗辩。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其二,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分析。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上述前两类抗辩,学说上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后者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在德国,诉讼上的抗辩被称为不需要主张的抗辩,实体法上的抗辩权被称为需要主张的抗辩。无需主张的抗辩,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否定性抗辩,即否认请求权形成或存续合理性的抗辩,具体分为阻止权利效力发生的抗辩和消灭权利效力发生的抗辩。需要主张的抗辩,是一般不排除请求权本体,只暂时或永久性阻碍其行使效力的抗辩。学理上对这些抗辩又分为延迟性抗辩权和排除性抗辩。
三、抗辩权的特征
1)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 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