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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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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未赔偿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年初的一天,小张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了老李的汽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交警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小张的保险公司是外地的,所以就委托苏州的保险公司对老李的车辆进行了定损,苏州保险公司在定损单上注明“4S店维修”,定损金额为15000元。定损完毕后老张将车送到4S店进行维修。一个礼拜过去了,4S店通知老李付钱取车。老李赶紧联系小张,希望他直接将修理费支付给4S店,但小张在电话里推脱“老李,我在外地也不方便过来,你自己先把修理费付了,等材料齐全了之后我们到交警队结算”。老李想想也对,于是就自己付了修理费把车取了回来。过了几天老李再次联系小张,希望小张来苏州处理事故,但是小张总找借口推脱。一个多月过去了,老李收到了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李先生,在您本次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我们公司定损、理赔人员工作是否满意?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老李觉得这个电话有点奇怪,我的钱还没赔到呢,怎么都有结果了?于是赶紧询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客服查看了资料后告诉老李“本起事故材料齐全,理赔款在10天前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小张”。老李听了觉得不可思议,发票、定损单都在我这,怎么会材料齐全呢?由于老李无法联系小张询问赔偿情况,于是就将小张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车损15000元。

 

请问:保险公司在已经支付理赔款的情况下老李能否再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庭审理:

由于本案小张无法联系上,所以开庭时小张并未到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张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提供的维修发票系修理厂代开,老李并未在该修理厂修车。

老李认为,本起事故小张负全责,自己的损失当然由小张承担,既然小张购买了保险,那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所有理赔材料均在自己手里,小张还没有向自己赔偿,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向小张理赔,但该理赔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理赔时被保险人小张提供了修理厂的维修发票,定损单的复印件,符合公司理赔流程,公司已经履行了理赔义务,至于老李没有得到赔偿款,应当向小张主张。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定损单指明的修理单位为4S店,而被保险人提供的维修发票并非4S店发票,保险公司在明知维修发票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就不应当进行理赔并应对这一情况进一步审核。在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当向被保险人理赔,也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

为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直接向老李支付理赔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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