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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保险合同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解释

小张新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在买车的同时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等。小张在一次送货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了追尾事故,由于事发前小张车速较快,在撞击的过程中由于惯性,货车上运载的货物前移并挤压到驾驶室,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由于货物的挤压,货车的驾驶室损坏严重。事后交警认定小张全责,但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后只对车头进行了定损,对于驾驶室部分认为是货物挤压造成的,属于免责范围,就没有定损。小张前往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出保险条款告诉小张“你看看,保险合同中写明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风险告知单上还有你签字,所以你这事故我们只赔车头部分,驾驶室的损失不赔”“不都是一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吗,怎么还分有的赔有的不赔?”小张无法理解。由于保险公司拒绝就驾驶室定损,小张只要向价格认证中心申请鉴定,并拿着鉴定报告等材料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车损3万余元。

 

请问:在本次事故中因货物撞击车辆导致的车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法庭审理:

小张认为,驾驶室的损坏是因为事故碰撞的惯性导致货物前移并挤压到驾驶室而造成的,并不是保险合同中所写的货物直接撞击造成的,而且本次事故损失经过鉴定为3万元而且也不超过保险限额,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应当足额支付理赔款。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本次事故中损失最严重部分,也就是驾驶室并非事故碰撞受损的,而是因为货物撞击造成的,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该部分属于免责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只赔偿处驾驶室以外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本案免责条款存在两种合理解释,因此应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即应将该条款理解为车辆在正常行驶或者静止状态下车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不应包括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为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理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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