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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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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主张禁业限制补偿金获支持

2011年7月20日,张某进入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3年4月1日离职,离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起连续两年内,张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间,张某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为每月25000元,公司应在两年内支付给张某人民币60万元。公司按季度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在每季度的首月向乙方支付750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可是,公司并没有履行协议义务,时隔9个月公司分文未付,遂涉诉。
 公司答辩说张某在离职后并未遵守禁业限制协议,而是为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服务,为此公司提供了一份B公司与客户的签约照片,这张照片中有张某参与其中。据此,公司不同意支付禁业限制补偿金,要求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陈述,B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以前同事,张某到B公司是去谈别的项目合作。并非到B公司工作或者为其服务,并未违反禁业限制协议。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张某的支付禁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获得了支持。
 案例分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遵守禁业限制协议、不在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自营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用人单位须支付补偿金作为对价补偿劳动者在此期间的收入损失。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主张劳动者离职后为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服务,但其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事项,故此劳动者主张合理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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