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tangxialsh.com 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职工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还是职工档案记载时间计算
【案情】
黄林(化名)身份证上出生日期是1951年8月25日,档案中的《新工人审批表》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8月25日、《玉林市流动职工档案托管证》上登记黄林的退休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
2011年7月15日,黄林到玉林某服务公司应聘,其提供出生日期为1951年8月25日的身份证给玉林某服务公司进行身份验证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应聘简历表》,由玉林某服务公司招聘其到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黄林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在玉林某服务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71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1日,黄林与玉林某服务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每月工资为870元,工作期间,玉林某服务公司为黄林缴纳了2012年1月至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2年10月起,玉林某服务公司以黄林已年满60周岁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玉林某服务公司向玉林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玉林某服务公司与黄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要求裁决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并未支持玉林某服务公司的请求,玉林某服务公司不服向玉州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玉林市玉州法院一审判决:一、玉林某服务公司与黄林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二、玉林某服务公司与黄林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解析】
黄林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51年8月25日,但档案中的《新工人审批表》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8月25日,《玉林市流动职工档案托管证》登记的退休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黄某身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黄林的出生日期是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1954年8月25日为准,黄林的退休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
黄林至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在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黄林与玉林某服务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2年3月1日,黄林与玉林某服务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黄某与玉林某服务公司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玉林某服务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及与黄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