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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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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案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构成需四个要件。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是一罪,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是数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王某实施的是一系列的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均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数个客体,故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农民。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家与邻居刘某家有宅基纠纷,积怨甚深。2010年1月30日18时许,王某之妻胡某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认为其妻服毒身亡与西邻刘某有关,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偃师市公安局庞村派出所接警后即派出民警到刘某家对其依法传唤,在将刘某及其女儿王某带出至警车处时,王某纠集其亲属胡某、王某、王某、王某等数十人对出警车辆围堵,致使出警车辆滞留长达5小时左右,执行公务活动被阻断。期间,王某组织、煽动他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又指使他人将亡妻胡某的尸体强行抬入刘某家中,并将其家中窗户、摩托车等物品砸坏。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其家中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730元。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偃师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以(2010)偃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未经宅主人刘某同意指示他人强行将其妻尸体抬入刘某家多日,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矛盾,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裁判理由]
数罪,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个数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以上。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有同一主体犯一个罪,而且也经常遇到同一主体犯两个以上罪的情况。关于罪数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学说:(一)行为说。即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来确定是一罪还是数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就是一罪,实施数个行为就是数罪。(二)法益说,又叫结果说。即根据犯罪对法益侵害所造成的结果的个数为标准来确定是一罪还是数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造成一个结果为一罪,侵害数个法益,造成数个结果为数罪。(三)犯意说,也称意思说。即以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个数为标准来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行为基于一个犯意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为数罪。然而犯罪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前三种学说虽然在强调或突出一方面要件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另一些要件,但无论是出发点还是落脚点,都是偏执一端,因而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坚持以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来确定一罪与数罪的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结合被告人王某一案,虽然王某在看到自己妻子服毒自杀后,所实施的将尸体抬入刘某家中,在公安人员将刘某带到警车上还未离开时,阻止公安人员将刘某带走,冲上警车殴打刘某,这一系列行为,王某的目的就是认为其妻是被邻居刘某逼死的,因此要报复刘某。但因王某的数行为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故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第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王某为报复对刘某实施殴打,致刘某受轻伤,王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轻伤,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案王某明知代表国家机关的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却阻拦警车,造成出警的车辆滞留长达5个小时的严重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本罪。第三,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罪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居住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本案王某在将妻子的尸体拉回后强行抬入刘某家中,砸坏刘某家中物品,尸体在刘某家中停放五六天时间,已严重影响了刘某家人的正常生活,故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综上,虽然王某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报复,但其实施的是一系列的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数个客体,因此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故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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