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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浅议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划分
[案情]
宁远县九疑山舜帝陵工程建设指挥部与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舜帝陵园扩建二期工程承包合同书》,将舜帝陵园扩建二期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耀兵、吴友前签订了《包工合同》,将舜帝陵二期工程中的八角凉亭、大门卵石、板材铺贴工程承包给刘耀兵、吴友前建设。此后,刘耀兵、吴友前雇请原告彭水旺、彭治玉、彭正田等人以63元每天的价格计算劳动报酬进行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刘耀兵、吴友前提出将八角凉亭的打扫工作交由原告彭水旺完成,打扫工作的劳动报酬待工作完成后,视工作质量与前期工作的劳动报酬一并支付给原告彭水旺。下午约2时许,被告刘耀兵、吴友前提供铁制带滑轮的脚手架,并安排彭治玉、彭正田等人在下面扶脚手架,原告彭水旺攀爬脚手架上八角凉亭顶进行打扫,被告刘耀兵则在八角凉亭下面指挥提醒原告等人注意安全。不久,因有人喊刘耀兵有事,刘耀兵遂离开八角凉办事,刘耀兵刚离开,原告彭水旺便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当天即送到宁远县中医院抢救,花2494.29元。后彭水旺转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花21766.50元。期间被告刘耀兵、吴友前给付原告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款77055.10元。原告彭水旺要求被告刘耀兵、吴友前、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九疑山舜帝陵扩建二期工程指挥部共同赔偿损失共计123095元。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水旺、曾福荣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彭水旺、曾福荣两人并不是公司的雇员,也没有签订任何雇佣合同,更没有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在施工作业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该由各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将舜帝陵二期工程分包给了刘耀兵、吴友前,此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其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刘耀兵、吴友前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原告在雇佣过程中受伤,其损失应由被告刘耀兵、吴友前、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评析]
一、原告与被告刘耀兵、吴友前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存在的本质区别可以看出,在雇佣合同关系中能确定的是,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本身,雇主在雇佣雇员时,选的是雇员的劳动技能,侧重于劳动的过程,雇员的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在一定长的时间里是相对衡定的,并且雇主与雇员之间在人身关系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从属关系,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所体现出的是承揽人除需给付一定的劳务外,还必须交付劳动成果,侧重于劳务给付的结果即是无成果无报酬,而且这种报酬还存在市场风险,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也主要是看承揽人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是否符合要求,并且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被告刘耀兵、吴友前合伙从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处接受工程分包业务后,雇请原告彭水旺为其工作,原告彭水旺在从事八角凉亭打扫工作中,被告刘耀兵、吴友前为原告彭水旺提供劳动工具,安排工人为原告彭水旺提供安全保护,并亲自在现场安排指挥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较强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被告刘耀兵、吴友前与原告彭水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彭水旺在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雇佣工作遭受人身损害的,作为雇主的被告刘耀兵、吴友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将舜帝陵扩建二期工程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刘耀兵、吴友前,应当审查接受分包业务的二被告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本案中被告湖南力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耀兵、吴友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并且公司属劳务派遣的接受单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结合案情应与被告刘耀兵、吴友前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彭水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彭水旺在打扫过程中由于没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高处换边打扫时导致脚手架倒塌摔伤,属原告彭水旺实施高处作业对自身安全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由于原告未予注意造成自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应减轻本案被告20%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宁远县九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不承担责任。八角凉亭扩建二期工程属舜帝陵扩建二期工程项目之一,该工程发包方为九疑山舜帝陵扩建二期工程指挥部,事故发生时,该项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交付被告宁远县九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被告宁远县九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既非工程发包方亦非管理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宁远县九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