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tangxialsh.com 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新农合报销费用和侵权赔偿款能否兼得
【案情】
2014年3月31日,原告蒋某及其弟弟和被告汤某三人驾驶蒋某的摩托车到何家洞乡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2014年4月1日办完事吃完中饭后从何家洞乡蔡里口村返回双牌县城,在返程途中,汤某因操作不当,驾驶摩托车撞到公路边的护栏,导致蒋某右脚撞断。事故发生后,蒋某、汤某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报警。蒋某受伤之后,在双牌县人民医院累计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34940元,产生误工费19143元、护理费3360元、营养费10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8443元。蒋某和汤某在从何家洞乡返回双牌县城的途中,均驾驶过摩托车,且均属于饮酒和无证驾驶,蒋某明知汤某饮酒且无证驾驶。汤某已给付蒋某医疗费4500元。蒋某通过湖南省双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医疗费15818元。
【审判】
双牌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蒋某已经在“新农合” 报销了部分医疗费15818元,能否再次获得被告汤某赔偿?我国侵权法领域实行填平原则,即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仅限于其所遭受的损失,任何人都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因此,原告蒋某已经在“新农合” 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不能再次获得被告赔偿。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关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问题。本案中,原告蒋某疏于审查,在不知汤某是否具有驾驶摩托车资格的情况下,仍放任饮酒之后的汤某驾驶摩托车,存在重大过错,过错程度与汤某相当,应承担50%的责任。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8443.89元,扣除“新农合”已经报销的医疗费15818元,原告尚有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52625.89元;根据责任的划分,原告从被告处获得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26312.95元,由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医疗费4500元,故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21812.95元。据此,判决被告汤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812.95元;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汤某提出上诉,称造成蒋某受伤的责任应由蒋某自己承担,与其无关,一审责任划分于法无据。蒋某未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评析】
本案中,原告蒋某已经在“新农合” 报销了部分医疗费15818元,能否再次获得被告汤某赔偿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新问题。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通过“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向侵权人请求全额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要探求解决该问题的方法,首先要了解“新农合”资金的运作特点。“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在资金运作上,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这就是说,“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是有限的,需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支持受害人获得侵权人赔偿后,仍能获得“新农合”的费用报销,那么新农合的资金消耗将加大,赔付能力下降,一些人获得了双重赔偿,而另一些无赔偿义务人的病人则受到影响。放任“双赔”,将降低“新农合”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背离了“新农合”制度建立的初衷。
再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法领域实行损害补偿原则,即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仅限于其所遭受的损失,任何人都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如果“新农合” 报销的医疗费能再次获得侵权人赔偿,那么在双份赔偿共存的情况下,受害人很有可能获得超过损失的利益。这就与损害补偿原则相悖。另外,侵权人明知受害人已经获得“新农合”赔付,仍要全额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必定在心理上难以接受,而不愿赔付,反而不利于判决执行,难以案结事了。
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受害人不应兼得侵权赔偿款和“新农合”报销费用。但需要说明的是,不支持“双赔”,并不意味着“新农合”要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对于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把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新农合”,否则,将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在有侵权人的场合下,“新农合”为受害人报销医疗费的性质不是代替侵权人成为部分责任承担者,而只是先行垫付,“新农合”垫付医疗费用后,取得对侵权人相应的追偿权,这种追偿权是来自受害人报销医疗费用后部分追偿权利的让渡,于此时,受害人不得再就已报销的费用向侵权人求偿,因为他的此项求偿权利已转给了“新农合”组织。
综合上述意见,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一种情况,在受害人已获得侵权人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再向“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第二种情况,在受害人已经获得“新农合”费用报销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全额赔偿医疗费,只能就不足部分和其余部分求偿。“新农合”组织可向侵权人追偿为受害人报销的医疗费用。但是,目前,“新农合”组织如何实现其追偿权还有待相关立法确定。另外,在受害人与侵权人都存在过错需要划分责任的情况下,确定赔偿责任划分与扣减“新农合”报销费用的顺序,应坚持先划分责任,再减报销费用,即“先分后减”,如采取“先减后分”,则有可能减轻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