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

[案情]
    2013年8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金明骑摩托车带其儿子黄一国(2003年10月27日出生)到羊角塘镇大兴村喊黄国良去坪山村炭木冲水库钓鱼,黄国良称自已不去,被告人黄金明即带被害人刘豪(2006年1月21日出生) 及刘宇鑫(2002年6月9日出生)、黄群林(2003年10月25日出生)4个儿童一起去玩。被告人黄金明用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刘豪和黄一国、刘宇鑫、黄群林来到祁阳县羊角塘镇坪山村炭木冲水库边,被告人黄金明与刘宇鑫在水库边钓鱼,被害人刘豪和黄一国、黄群林先在旁边看,后因天气热,就去离被告人黄金明钓鱼点约50米处的水库里洗澡,被告人黄金明见后要他们不要去水库里洗澡,说后未对被害人刘豪和黄一国、黄群林进行监护,继续钓鱼。被害人刘豪和黄一国、黄群林三人开始在浅水区玩,被害人刘豪持竹杆往深水区探水深,黄一国、黄群林往深水处走了一段后将自已头部潜入水里“憋气”,当黄一国、黄群林将头部从水里抬出水面时,不见被害人刘豪,便大声叫被告人黄金明,被告人黄金明听到后立即来到现场跳进水里救人,经多方打捞也未将被害人刘豪打捞上岸。次日上午,被害人刘豪尸体浮出了水面被打捞上岸。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刘豪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2013年8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黄金明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黄金明如实供述了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经过。同年8月13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黄金明等人与被害人刘豪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黄金明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刘豪亲属损失费共计12.5万元,其中,被告人黄金明赔偿了被害人刘豪亲属损失费7.5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金明带被害人刘豪、黄一国、黄群林等未满10周岁的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儿童到户外活动时,对被害人刘豪负有监护义务,在发现被害人刘豪和黄一国、黄群林3人擅自入水库洗澡时,应当预见会发生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只是喊不要洗澡而未进行监护,属于不作为。因其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被害人刘豪在洗澡过程中潜入水中溺水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黄金明在案发时积极施救,归案前后如实供述了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黄金明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金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黄金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争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金明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一是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二是被告人黄金明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三是被告人黄金明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刘豪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金明的行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评析]

    本案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

    1、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根据上述规定,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1)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的是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2)意外事件指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客观上其行为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其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被告人黄金明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1)被告人黄金明对被害人刘豪负有监护义务。被害人刘豪系未满10周岁的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儿童,被告人黄金明带其到户外活动,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2)被告人黄金明在主观存在过失。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能否主观预见,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知识、能力水平,个案的客观环境,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等。本案中,被告人黄金明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未成年人到水库洗澡会发生溺亡的可能性,事实上他警告过被害人等不要去水库里洗澡,说明他已经预见,但警告后未对被害人刘豪和黄一国、黄群林进行监护,继续钓鱼,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过失。

 (3)被告人黄金明的行为与被害人刘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黄金明对被害人刘豪负有监护义务,在发现被害人刘豪和黄一国、黄群林3人擅自入水库洗澡时,应当预见会发生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只是喊不要洗澡而未进行监护,属于不作为。因其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被害人刘豪在洗澡过程中潜入水中溺水死亡的后果,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