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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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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婚约财产应如何处理
【案情】欧阳某(男)与包某(女)于2013年农历4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征得双方父母的认可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4月23日,按照包某及其父母的要求,欧阳某给付包某结婚彩礼金126,000元。当时包某及其父亲写下了收受彩礼金的字据。同时,书面承诺如包某不安心而出走,其收受的彩礼金则全部退还给男方。此后,女方在男方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从2013年农历7月9日女方不辞而别,离开了男方之后,双方毫无联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男方曾多次找女方父母进行协商未果。欧阳某于同年8月23日某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包某及其父亲连带返还在恋爱期间给付包某的彩礼钱126,000元及金银首饰、烟酒果品等礼物4000元。
【分歧】该案在审理时, 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不能达成协调协议,合议庭在合议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约期间的彩礼应认定为赠与,而赠与财产交付以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赠与行为除法定情形外是不可以撤销,故不应当判决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约礼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如果不属于婚约财产,则不需要返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恋爱时给付的彩礼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即为了最终实现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恋爱具有明确的过程性,需要双方不断接触,深入了解,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认为不宜继续发展都可以终止恋爱关系,这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结婚自由的应有权利。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都无权强迫其与另一方结婚。
本案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我国婚姻法对婚约和彩礼均未作出规定。然而,订婚送彩礼在我国根深蒂固,并逐步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可见,婚约与彩礼都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予以返还,必须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产生的,没有婚约,彩礼就无从谈起,因此,裁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及婚约成立的时间,顾名思义,婚约就是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约定。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听凭民间习惯调整。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主要是看双方是否举行过订婚仪式,双方是否存在结婚的约定或合意,是否赠送过订婚戒指等金银首饰,亲友或媒人,介绍人是否证明婚约存在等各方面,综合论据的情况来认定。本案中,男女双方在女方父亲及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写下了收下结婚礼金12,6000元的字据并出具“女方不安心出走,其收受的彩礼金全部退还给男方”的书面承诺。可以认定从2013年农历4月23日起双方就有了婚约关系,至此,原告给付被告的财产才有可能被称为彩礼。
2、彩礼的界定标准。
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给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认定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礼物,不仅要考虑给付财物的动机,而且还要结合给付财物的价值、特性来认定。如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的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物,一般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的彩礼。比如,本案中,欧阳某给付包某的人民币126,000元,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而予以返还。而男方送给女方的其他财物约4000元(比如烟酒,糖果)是男方为取悦女方,表露情感或者是礼节性的交往中共同开支的费用视为赠与,无需返还。
3、彩礼返还的依据。
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彩礼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实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而不考虑婚约解除原因,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总而言之,当订立婚约目的未实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但对返还彩礼的数额比例该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并不是全额返还,返还数额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是否同居等因素有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宁远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是机械的运用司法解释,还灵活考虑到了民间习惯做法在返还彩礼时适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及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女方退还男方彩礼112,40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增强了判决的合理性,也增强了公众对判决的认同感,减少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从而真正的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