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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印发,力争 2020 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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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根治欠费保障缴费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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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计划》提出,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违规处罚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的信任。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架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比例逐年降低,力争实现基本无拖欠工资。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水平。
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计划》制定了10项具体措施: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落实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落实工资押金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执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信用处罚力度月薪制,开展拖欠工资处理法律援助和普法工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大动作之一,就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 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月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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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盖,让农民工看到了根除拖欠工资顽症的希望。当然,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像发文件、制定规划那么简单。还需要主管部门的强有力监管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法》也强调按月支付工资。建筑业农民工无疑应该被纳入“每月足额发放工资”的硬性范畴。逻辑很清楚,但为什么现实中却成了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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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近日发表评论称,相关机构对建筑企业进行调查后发现,“用工的特殊性”是拒绝“月薪制”的主要原因。大多数行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工虽然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建筑领域不同。普遍采用的是“承包式雇佣”。于是,建筑企业作为主要用人单位,通过层层分包、劳务分包,不得不承担每月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最终“转嫁给”一些不规范的劳务公司或承包商,进而“清空”了《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在这个链条中,各方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业主、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劳务公司、大承包商、小承包商、监理人员往往一层层拖欠另一层,因此工程拖欠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交织在一起。它变成了一个“混乱的账户”。
拖欠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建筑行业之所以成为重灾区,与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方式有很大关系。相当一部分工程建筑行业农民工不是按月领取工资,而是由用人单位在年底或工程竣工时集中发放。有的每月领取极少量的生活费,有的只领取“吃住”。这种集中支付方式增加了拖欠工资的风险,工资收取难度极大。
“可以理解”遭遇“账目混乱”,但无论账目多么复杂、有多少历史原因,甚至“既成事实”、“行业不成文规则”,都不应该成为“可以理解”的理由做出让步。
首先,“既成事实”并不意味着合理。主管部门早就要求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让农民工直接被劳务公司或其他用工公司吸纳,基本禁止“包工头”承包分包业务。非常遗憾的是,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但并不能成为继续“承包式用工”的借口。
其次,建筑企业尝试在部分城市推行“月薪制”。不但拖欠工资的现象大大减少,而且没有影响用工需求和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这说明在建筑领域实行“月薪制”是完全可行的。最重要的是,法律赋予农民工“按劳领取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本义务。无论什么行业、什么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这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制度的尊严和可信度不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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