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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时间:2024-10-15 0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判决要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约定,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份协议,要确定法院的管辖权,首先要确定是哪一方“违约”。但当事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能在管辖异议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因此,上述协议属于协议管辖不明确的情况,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9)最高民管辖第6号

原告:天津中铁吴京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瑞,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冶金轧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涉及原告天津中铁吴京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天津冶金轧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材物流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中国铁路公司提起的诉讼称,2011年12月,中国铁路公司与Roll One物流公司签署了《仓储协议》,规定Roll One物流公司向中国铁路公司提供钢材货物仓储服务。协议签署后,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价值0.25元的22572.985吨钢材移交给罗力物流公司保管。但中铁公司取走部分货物后,亚一物流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16,577.865吨货物。因此,中铁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轧钢物流公司交付剩余的16,577.865吨钢材。如果无法交付,将支付0.65元赔偿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仓储托管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合同第八条还规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被告)违反合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乙方(原告)违反合同,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不明确,无效。据此,裁定驳回亚亿物流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亚亿物流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在《仓储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和合同签订地,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根据管辖协议认定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管辖。本案标的金额超过5900万元,已达到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因此,2017年12月6日裁定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530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仓储保管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甲方(乐易物流公司)违约的,应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乙方(中国铁路总公司)违反合同的,应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确定哪一方违约,只能在实体审理后确定,不能在确定管辖阶段确定。案件以本协议为准。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本案标的额5900万元以上,已达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无法律依据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遂将案件移送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约定,提起诉讼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罗力物流公司与中铁公司在《仓储保管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违反合同并提出索赔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乙方违反合同,则向有管辖权的天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协议仓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乙方。案件属于“甲方违约”或“乙方违约”。但当事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能在管辖异议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其次,要确定提起诉讼时是否可以以“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确定唯一管辖法院。本案标的额超过59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由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或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但当存在多个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和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提起诉讼前无法根据诉讼标的确定唯一的具体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属于协议管辖不明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燕亿物流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法官郑学林

杨国祥法官

周启猛法官

2019 年 4 月 9 日

奚琳琳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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