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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4-10-1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称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二级高级法官苏格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光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肖阳 摄

《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精神损害赔偿是宪法和法律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制度。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实现了重大发展。落实这一制度,妥善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意见,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使人民法院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 ,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呼吉勒特案、聂树斌案、吴洲案(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刑事冤案的纠正和国家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在一些重大刑事错赔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也对《意见》的参考标准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发挥国家司法作用围绕赔偿审判职能、该赔偿的落实、做好事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征求了有关部门、法律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原《意见》进行了细化和修改。心理健康专家多次与一线法官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制定《解释》。

二、本解释遵循的原则

《解释》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公民人身权受到侵害、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其合法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利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不属于国家补偿范围。因此,《解释》严格遵循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增加也不减少其适用条件,力求在充分释放维权的法律红利的同时,不扩大也不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坚守法律底线和红线。

二是规范化、规范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困难,缺乏直观、客观的标准。法官需要被赋予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 《解释》除了总结了法官应当综合考虑的精神损害状况、侵权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外,还结合了国家赔偿的经验。审判中,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列出“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况,以更好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合理平衡。国家赔偿法是基于人类同样的自然属性。在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时,对相同拘留时间、相同残疾程度的公民采取相同的赔偿标准,不体现个体差异。 《解释》在坚持类似情况一视同仁的同时,也考虑到同一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个体差异。根据《解释》第九条,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并参考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等。侵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失。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程度、职业、影响范围等诸多因素,力求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更加合理、公正。

三、《说明》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四条,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和受理;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法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和付款;和其他条款。

一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请和受理,兼顾当事人请求权的保护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导公民按照诉讼经济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也就是说,在申请个人赔偿的同时,还应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还应申请不同的责任方式,以便国家赔偿案件能够一次性解决。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索赔人的赔偿权利,也保证了司法资源的高效优化配置。

二是明确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该赔偿就赔偿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需要赔偿的,一般可以同时认定造成精神损害;无罪或者已终止刑事责任的,处六个月以上拘留,或者被认定为轻伤以上或者致残的,可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不认定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酌情减少或者不支付,体现司法判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引领和引导作用。

三是结合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的适用规则。 《解释》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全国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结合起来,不再分割;它明确区分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两种类型。责任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同时明确了两种责任方式的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决策等。这些规定兼顾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四是考虑到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个案的差异性和公平性,确定分级损害后果、责任方式、抚恤金标准的相应规则。 《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况,也结合了不同程度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标准相对应,还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既保证了司法适用的统一,又兼顾了个案的差异性和公平性。根据《解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为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赔偿总额(含该金额)50%以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受害人进行消灭、恢复名誉、道歉等处理;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按照50%以上的比例确定。

五是结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和参照范围。考虑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决明确规定的赔偿责任方式,必须由当事人履行。负责赔偿的机构。同时规定,审查处理其他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相关案件时,参照《解释》的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国家赔偿审判“该赔就赔”、做好事办实事的工作理念精神损害抚慰金,做好规定解释工作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推动国家赔偿审判进一步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链接: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责任认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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