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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概念、性质及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法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进行调解活动和通过调解结案。诉讼期间进行了调解活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仍应视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

2、法院调解、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一)法院调解与诉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调解相比,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 法院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具有诉讼约束力;诉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诉讼意义。

2.法庭调解由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人民法院依据审判职权开展此项活动。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具有司法意义和司法性质;后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行政机关官员、仲裁机构仲裁员主持的活动不具有司法性质。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历、与案件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派对。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也必须有一定的程序;虽然诉讼外调解也要求当事人必须自愿、合法,但这并不是法律为他们规定的原则。它在查明事实、划分责任方面不像法庭调解那么严格。从程序上看,诉外调解不如法庭调解规范。

4.如果法院调解成功,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在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的,诉讼结束;带有付款内容的调解书是可执行的。对于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文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形成的调解文件不具有约束力,仅具有一定的见证力。如果当事人后悔的话,可以将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调解,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内容,请求结束诉讼,从而达成和解的制度。结束诉讼。与法院调解、诉讼和解相比,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包含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与者是不同的。前者涉及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参与,后者仅涉及当事人本人。

3.效力各不相同。根据法院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终止,带有付款内容的调解书生效;诉讼中双方和解的,原告应当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认可后诉讼结束,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并非完全无关。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两者的联系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和解。和解协议并依法制作调解文件。二是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调和解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审判助理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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