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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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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法学界对此有不同意见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盗窃罪是否存在故意?
目前法律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认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方认为,本罪不仅可以构成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间接故意,且可以构成间接故意犯罪。盗窃犯罪也占相当多的案件。我认为后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此,我愿就这个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征求法律界同志的意见。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然这两种形式的犯罪??都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对社会有害的后果。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一是希望对社会的危害发生,二是允许对社会的危害发生。换句话说,一种是一种追求、希望的心理状态,一种是一种淡漠、放弃的心理状态。这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最本质特征。那么盗窃罪中是否存在这两种心理状态呢?
我们知道,犯罪主体实施盗窃行为,必然有侵权对象。所谓犯罪主体的侵害对象,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影响的物体或者人。例如,扒手在车内偷窃乘客的包或钱包,该包或钱包就是犯罪分子的侵权目标。手提包、钱包中的物品属于侵权客体的组成部分。确定这一问题对于研究被盗人实施盗窃时的心理状态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只要具有追求被侵害对象的主观希望心理状态,就属于直接故意。是否预见或者考虑到侵权客体的构成,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例如,小偷在火车上发现乘客旁边有一个包,并趁乘客睡觉时偷走它。但后来打开时,他发现袋子里除了几件衣服和一个罐子外,只有一件类似玻璃的东西(一块价值600元的水晶石)。他看到那东西又亮又漂亮,就留下了它,留下了其他东西。被扔掉了。从本案可以看出,主体知道自己的盗窃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即明知),正在追求(即希望)获得该包(侵权标的物)。通过实施该行为,并且他有使用该行为的意图。目的是非法转移包的占有。然而,受试者无法预见袋子里有什么。即使被盗,人们也未必能认识到它的价值。我们是否应该因为受试者无法预见袋子里面有什么,或者这是出乎意料的,而否认受试者的直接主观意图?显然不是,因为在本次盗窃行为中,主体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对盗窃、侵权对象的明知追求和希望,构成直接故意。有同志说:万一被盗的包是空的,或者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怎么办?我认为对于盗窃来说,无论被盗的东西是否有价值,只要主体主观上有追求,就期望形成直接的故意。价值是盗窃罪成立和量刑的客观要件。客观因素不能与主观因素混淆。而且,具有主观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盗窃罪。因此,判断盗窃罪的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不能以行为人是否知道被盗财物的构成为标准,而必须综合分析主体是否维持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等。侵权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的后果。一种追求和希望的态度。希望是直接的、有意的。
在盗窃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目的是指主体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而不是放任实施某种行为所能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的目的与盗窃罪主观要件中的直接故意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那么,盗窃罪是否存在间接故意呢?如果有的话,那么犯罪主体就会有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他是放任自流,对被盗物无动于衷,但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实施盗窃行为时,主观上既不想取得被盗物品,又想占有被盗物品。可见,当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时,主观上同时出现两种不同的、矛盾的心理状态,违反了客观规律,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盗窃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推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东莞塘厦律师,盗窃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间接故意不能达到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结果。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小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是以其对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方式来判断的。无论自用、出售、转让、赠送或者被盗后遗弃,都不影响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存在。自用、出售、转让、赠与或遗弃只是控制盗窃后所得财物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条款,对某些特殊对象给予特殊保护。这是由侵害客体所造成的特殊损害以及客体本身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这种情况在盗窃罪中也存在,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盗窃枪支弹药罪,第一百六十七条盗窃公文、文书、印章罪,是否存在此类盗窃罪?间接故意?笔者认为,既然刑法明确规定了该类犯罪的侵害对象,那么构成该类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必然是明知该行为会危害社会。对于盗窃枪支罪,犯罪主体必须知道自己正在盗窃致命武器,并希望出现这种结果。这是由于该类犯罪的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的特殊条件。
综上所述东莞塘厦律师,只有具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盗窃罪。而且,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的目的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尽管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很复杂,但只要对案件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就可以理解。希望可以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如有疑问,请通过本网站联系东莞塘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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