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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规定,辩护东莞塘厦律师应及时告知公检的证据有哪些?

时间:2025-06-03 2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东莞塘厦的辩护律师在搜集到以下证据后,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文字解析

辩护人搜集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未身处犯罪地点、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系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智障人士的相关材料,理应迅速通知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

A项中,解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受害者”和“精神障碍患者”这两个概念。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时,东莞塘厦的律师才有责任向其告知相关事宜,故A项的表述不正确。

B项中,解题的焦点在于“正当防卫”这一概念。正当防卫并不属于那些不在场、规模不足、异常或需要告知的法定告知义务范畴,因此无需进行告知,故B项的判断是错误的。

C项中,解题的要点在于识别“外地出差”。如果嫌疑人作案时恰好在异地执行公务,这构成了一种“不在场”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应当立即报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项中,解题的关键在于“犯罪时年龄仅达16岁”。当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年龄恰好为16岁,这一年龄已达到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故不能被视为“未达法定年龄”。因此,东莞塘厦的律师无需对此进行告知,D项的判断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若其假释期间对居住社区未造成负面影响,法院可作出假释的裁决。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法院会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在判决时可以一并决定对其减刑幅度进行适当的限制。

D因恐怖活动罪行被判四年有期徒刑,刑期结束后,第12个年头又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构成累犯。

文字解析

依据《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针对累犯以及犯罪团伙中的主要成员,不予采纳缓刑措施。

B项规定,累犯(包括特殊累犯)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首先,必须从重进行处罚;其次,不得适用缓刑;再者,不得适用假释;最后,若系死缓犯,则可对减刑进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累犯,假释的适用并无任何例外情况。

C项规定,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在考虑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后,有权决定对其减刑的限制。由此可知,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法院则不具备同时实施减刑限制的权力。

D项中提及的特别累犯,指的是那些曾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受到处罚的罪犯,即便在刑期结束或获得赦免之后,若他们再次触犯上述任何一类罪行,都将被视作累犯。D项所指的行为人,即符合这一特别累犯的定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设定为三年一届,且其成员在连续担任职务时,累计任职届数不得超过两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文字解析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设定为五年,一旦任期届满,必须立即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连续当选的权利,不受两届任期的限制,因此,A项所述内容是不准确的。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具体要求,若要罢免村委会成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参与选举的村民中,投票人数需超过半数;二是投票村民中,同意罢免的人数也要超过半数。因此,B项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因此C项所述内容是不准确的。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条款,若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因失去行为能力或被判刑,他们的职务将自动终止,因此D项的观点是准确的。

当被害人因对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在规定的7天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时,以下哪种说法是准确的?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文字解析

AB项中,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若受害者对此结果感到不满,则有权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七日内,向其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并要求其启动公诉程序。由此可知,AB两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CD项中,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裁决,受害方有权选择向更高一级的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不经过申诉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概括来说,申诉和自诉在顺序上并无固定要求,既可以是先申诉后自诉,也可以是先自诉后申诉,甚至可以同时进行申诉和自诉。由此可知,D选项是正确的,而C选项则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监督,以下哪些选项符合正确性?(依据最新刑事诉讼法,本题目为单选题)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通过欺诈手段搜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遂迅速提出更正建议,并强烈要求侦查机关派遣杨某和耿某之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进行侦查和取证工作。

B方发现,侦查人员伍某及其同仁通过诱导手段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B方只能请求侦查机关重新进行取证工作,而自身则不得擅自进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导致了犯罪嫌疑人遭受重伤,因此,应当对邵某立案进行侦查。

甲县检察院的派员可以加入甲县公安局就重大案件进行的讨论,但不得介入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工作。

文字解析

本题目对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进行了全面评估,其中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关内容,主要在《高检刑诉规则》的第72条、第552条以及新修订的刑诉法第19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72条的具体规定,一旦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并核实事实真相。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东莞塘厦的值班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若向检察院报案、控告或举报侦查人员运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搜集证据,并提供了涉嫌违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及内容等相关资料或线索,检察院则应予以接收并展开审查。若现有资料不足以证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检察院应立即开展调查和核实工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有关侦查人员运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搜集证据的报案、控告或举报后,有权直接展开调查并核实情况,同时,也可以选择将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

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需迅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调查结论。若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进行调查核实,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据此,杨某与耿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检察院应提出纠正建议,并责令侦查机关重新进行取证工作。A项判断无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权利请求侦查部门重新指派侦查员进行新的调查和收集证据,而且在需要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还有权自行进行这些工作。因此,B项中提到检察院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证据,而不得自行进行这一行为的说法是不准确的。B项的观点是错误的。

依据最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在人民检察院对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若发现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实施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立案展开侦查工作。针对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涉及的严重犯罪案件,若人民检察院需直接接管,依据省级或更高级别人民检察院的裁决,有权自行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据此,若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侦查员邵某存在刑讯逼供的不当行为,并造成犯罪嫌疑人严重伤害,则检察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必须立案侦查。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五五二条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由检察人员以口头形式提出纠正之建议;情节严重者,需经检察长审批后,发放纠正违法的通知书。若存在普遍性的违法问题,检察长将决定向相关机构提出检察建议。若行为构成犯罪,则需将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项提及甲县检察院无权介入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行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D项的说法有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以货币碎片为基础,混入其他纸张材料,制作而成的假币,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变造货币。

B通过将金属货币熔化,进而铸造成更薄、数量更多的货币,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文字解析

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

第一,伪造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用假的材料制作假币。

二是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要求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

其次,伪造货币的途径仅此一种,即对真实货币进行微小的修补和调整;例如,更改面值数字、年份等信息。

第三,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同时运用伪造与变造两种手段,将伪造的货币与变造的货币混合东莞塘厦律师,该行为将按照伪造货币的罪行来定罪。

A项,若以货币碎片为原料,将其融入纸张之中制作假币,此种做法已将原有真币材料彻底更新,故而应被视为伪造货币的行为。

B项所述,通过将真币,即金属货币熔化,进而铸造出更多的金属货币,这种做法已是对原有真币材料进行了彻底的改造,故而应当被认定为伪造货币行为。

C项所述的持有假币罪(依据第172条),指的是将伪造的货币混入流通环节。此行为需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对方对所持货币的真伪一无所知。例如,在交易中故意使用假币,如购物、消费、偿还债务、参与赌博或兑换外币等,均构成使用假币。此外,若将假币单方面转交给他人,亦属使用假币的行为,如支付税款或罚款、冒充非法所得上交、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或赠与不知情的人。请注意:这并非实际投入流通,而仅仅是展示,并非用于虚假交易。(2)涉及机器的假币使用。这里的“机器”指的是自动售货机和自动存取款机。比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以换取商品,或者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这些行为均属于使用假币。

在C项中,若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实际上是将假币当作真币赠与不知情的人,这些人误以为这些货币是真币,并会使用这些假币,从而使得假币流入市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应当被视为使用假币的行为。

D项中,运输假币的行为与使用假币的行为各自构成独立的犯罪,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便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对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解释环节是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在探讨法律解释及其相关方法时,以下哪种观点是存在偏差的?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在解释文义时,我们首先应当采纳文义解释这一途径,它相较于其他解释方式享有优先权。

C历史解释主要针对法律领域的历史事实,而不涉及特定解决方案所带来的法律影响。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文字解析

所谓体系解释,亦称作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其核心在于将所要解读的法律条款置于整个法律文本乃至整个法律框架之中,探究该条款与其它条款之间的相互联系,或者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背景下进行阐释。鉴于此,A选项显然是满足体系解释标准的。

在众多阐释途径里,现今众多法学专家普遍接受以下排序:(1)语义学阐释;(2)体系阐释;(3)立法者的意图或目的阐释;(4)历史阐释;(5)与外国法律进行的比较阐释;(6)客观目的阐释。这一排列顺序显示出,语义学阐释,亦即文义阐释,在应用顺序上享有较高的优先级,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客观目的解释涉及依据理性的目标,或在合法的法治体系内,所指向的客观目的,即法律本身的客观目的。在解释某一法律条文时,某些法伦理原则恰好承担了这一角色,因此,D选项的观点也是正确的。

对于C选项来说,历史解释主要是指根据当前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对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针对所讨论的法律问题,曾有过具体的解决方案被实施;其次,该方案的实施引发了一个后果F;再者,F与社会的道德规范不符;此外,尽管过去与现在的状况存在差异,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F在当前情况下不会再次出现;因此,最后,该解决方案在当下可能并不会受到赞誉。此方法需确保对历史事件及其与现实状况的分歧进行合理论证,同时亦需对“F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的论断进行充分证明。然而,鉴于法律解释的最终目的在于探寻特定案件的处理方案,故必然会对历史案件中的法律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因此C选项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本题答案为C。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在B抢劫犯动用暴力手段获取财物之际,若有人立即展开追捕,鉴于不法行为尚未彻底终止,此类行为当属合法之举。

若C动物在主人的诱导下对他人造成伤害,此类伤害应被视为非法行为;然而,若动物自发地对人类进行攻击,则不属于非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文字解析

A项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需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条件,且防卫行为需具备及时性。在案例中,防卫者已将不法侵害者制服,说明不法侵害已告一段落。然而,其后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继续实施伤害,这属于事后加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应依据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A项的表述是准确的。

B项中提到,在财产犯罪的防卫时机上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便行为人已经获得了财物,如果还有机会及时挽回损失,那么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并未真正结束,此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比如,甲通过暴力手段抢夺了乙的财物并逃离现场,乙立即追赶并在追上后用暴力手段夺回财物,导致甲受到轻伤或重伤。乙的这一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而非事后加害行为(事后防卫)。因此,B项的表述是准确的。

C项中,若要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行为的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存在,其发生可能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改变其行为本身的不法性质。换句话说,不法侵害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关于狗咬人存在四种情况:

首先,若狗的主人在其唆使下故意让狗攻击他人,这便构成了主人方面的故意违法行为。而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反击措施则被视为合法的防卫行为。

其次,若狗主因疏于管理,致使爱犬擅自外出并主动攻击他人,此类行为构成狗主责任下的非法侵害。针对此狗的反击,则被视为合法的自卫行为。

第三,若狗主对其宠物管理得当,未曾出现疏漏,且狗因不可抗拒因素(例如地震)逃逸并自发攻击他人,此情况不构成主人的违法行为,亦非其制造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在此情形下,对狗进行反击,可视为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野狗无人看管,自发攻击人类。鉴于合法与非法的评判仅能应用于人的行为,对于此类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视为不法侵害,而应视为一种纯粹的危险。对狗进行反击,可视为紧急避险。有人提出,鉴于野生动物并无需要保护的权益,不存在保护重大权益而损害较小权益的问题,因此反击野生动物不应被视为紧急避险。然而,这种观点并非绝对正确。若蚊子叮咬了人,将其拍死并不构成紧急避险行为,因为蚊子本身并不涉及需要被维护的利益。然而,那些受到国家保护的稀有野生动物,比如花豹,它们拥有需要保护的利益。即便是无家可归的狗,也有其应受保护的利益(这一点从谴责虐待动物的行为中便可看出)。生态环境的维护至关重要,而野生动物正是这一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题目仅提及“动物对人类的自然攻击不属于违法行为”,表述略显含糊不清。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正确答案,即C项,我们可以推断出出题者意图阐述的是第三和第四种情况。

D项中,若要构成正当防卫,需针对不法行为进行制止。不法行为仅需具备客观性质,其行为者可能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但这并不削弱其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不法侵害的本质。换句话说,不法行为涵盖了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即便是不慎造成的不法侵害,亦属于不法行为,对此仍可实施正当防卫。然而,D选项的表述存在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金法官向那位在审理过程中遭受诸多屈辱的原告,推荐了一位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东莞塘厦地区律师,以协助其进行诉讼代理。

东莞塘厦的律师在处理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完毕后,向受援人索要了交通费用。

公证员黄某在其派发的名片上,清晰地标注了“法学硕士”与“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在东莞塘厦地区组织并主持了一场名为“金融危机背景下东莞塘厦律师行业所面临的挑战”的研讨会,同时,他还邀请了包括教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证员在内的多位专业人士参与。

文字解析

《法官行为规范》第四条中,针对维护司法廉洁的相关条款,具体到第三项,具体指出法官在与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交往时,应遵循的原则。该条款明确指出,法官不得单独与任何一方进行私下会面,不得擅自提供咨询服务,亦不得推荐或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更不得为东莞塘厦地区的律师或其他人士介绍案件处理事宜。因此,金法官向原告推荐东莞塘厦的律师这一举动,与职业纪律规范相悖,因此A项判定为不正确。

《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明确指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援助服务均为免费。然而,有消息称东莞塘厦地区的某律师在接受援助案件时收取了受援人的交通费用,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B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若公证员的名片上印有曾任的行政、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称号,则应对其给予警告性处罚。在C项中,公证员黄某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等职称,其中“法学副教授”代表的是专业技术职称。这样的做法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因此C项是不正确的。

在D项中,东莞塘厦的一位律师牵头组织了一场名为“金融危机背景下东莞塘厦律师业所面临的挑战”的研讨会,并邀请了包括教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在内的多位专业人士参与。这一活动旨在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展现了法律工作者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且并未违反相关法规。

本题答案为D。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一部分,而这一框架中囊括了邓小平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时期,中共中央领导层的关键人物邓小平,以其独创性,提出了一系列独特的法律观念。在众多法律思想中,我们需要辨别出哪一项不属于邓小平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B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C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D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文字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涵盖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关键战略思想,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框架。“依法治国”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是由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所确立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并不属于邓小平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范畴,因此D选项与题意相符,应当被选中。A、B、C项均为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关于法谚“法无定法则无法”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一切法律必然属于定法

B法之确定性乃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

C法之不确定性违背法律本性

D实质法治必然废止定法

文字解析

本题目属于法理学领域内常见的题型,对法谚核心要义的准确把握是解答此类题目的核心所在。

法律若缺乏稳定性,则其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法无定则,无法可依”这一原则突显了法律必须具备明确性的重要性,以防止法律规范的不当变动和频繁更改。基于这一核心观点,只要选项内容与强调法律确定性这一核心思想相吻合,便可视为正确答案,故而选择BC选项。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在保持确定性之余,亦能适应时代发展,这两者并非矛盾。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永恒不变的法律。若法律僵化不变,只会滋生教条主义的弊端,故而A选项的观点是错误的。D选项在题目中显得较为迷惑,虽然法律的确性主要着重于法律在形态上的稳固与权威性(这主要关联到形式法治的必要条件),然而这并不与实质法治所追求的公正与公平相冲突。即便是一个不够完美的明确标准,也比没有标准要好。实质法治的实现不能以一个可以任意更改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法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之间也并非相互对立,所以D选项是不正确的。

综上塘厦镇律师,本题答案为BC。

东莞塘厦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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