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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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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张某某拆除居民住宅行为:紧急避险过当应担责?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评析:
[][][]张某某是某食品厂的保管人员,在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陈某某家中举办了一场盛大的婚礼,摆设了丰盛的宴席。然而东莞塘厦律师,由于厨师误将一小桶柴油当作食油倒入了正在沸腾的油锅,瞬间引发了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了周边30多间平房。直到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火灾仍在肆虐。由于平房两侧有许多小棚子,通道狭窄,消防车无法进入。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他们拆除了通道两旁的煤棚,才使得消防车得以通过塘厦镇律师,并接上水龙头进行灭火。食品厂的管理员张某某觉得消防队所拆的通道过于狭窄,火势愈发猛烈,有蔓延至食品厂生产车间的风险,于是下令让生产工人拆除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的平房。孙某某等人立刻表达了反对意见。他们表示:“消防队已经拆除了火道,火势有望被扑灭,能多保留一栋房子,就尽量保留。”然而,张某某并未听取他们的劝告,执意拆毁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的住宅。消防队员们英勇扑救,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得以幸免于难,火势未及扩散,最终被彻底扑灭。
评析:
张某某之所以拆除了孙某某六户居民的住宅,是为了确保其工作的食品厂的安全,防止火灾等潜在风险的发生。其行为满足了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素,然而,在消防队员已抵达现场并着手移除通道旁的煤棚、开启水龙头进行灭火作业时,他本应预见到火情将被消防人员有效控制。遗憾的是,他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此点,且未听从他人劝阻,执意自行拆毁房屋,导致他人财产权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依法可以适当减轻或完全免除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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