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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辽宁锦州凌河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员工获商保赔付仍可索工伤赔偿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近期,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劳动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确认了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的基础上,依然可以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
2018年1月,郑某开始在一家空调维修机构担任空调维修岗位,每月均能如约获得报酬,而他与该机构并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到了2020年4月,该维修中心为郑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设定为20万元。不幸的是塘厦镇律师,2020年11月3日,郑某在执行空调维修任务时遭遇意外,不幸离世。
由于劳动关系认定引发的纠纷,郑某的亲属王某和郑小某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该仲裁机构最终确认,双方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这一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到了2021年9月,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郑某为工伤死亡。某家保险公司于2021年12月作出决定,同意支付由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产生的赔偿金,王某据此获得了这笔共计20万元的保险赔偿。
2022年5月,王某依据劳动仲裁程序提出申请,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空调维修中心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总计超过87万元。面对这一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表示不满,遂向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是在承担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的责任范围内,扣除已由某保险公司支付的20万元理赔款。
在庭审过程中,该空调维修机构提出,鉴于公司已为郑某购买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且某保险公司已就本案向郑某的亲属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工伤赔偿金额应当减去这20万元的赔偿金;然而,王某则主张,不应因为意外保险已经赔付了20万元而减少工伤赔偿的应得金额。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即便企业为员工购置了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并不能使其免于履行法定责任,即还需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即便员工已经拿到了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因此,在本案中东莞塘厦律师,王某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不应从其工伤赔偿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该空调维修中心需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总额高达87万余元。
一审判决既出,该空调维修机构对结果不满,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裁定维持了最初的一审判决。截至目前,此案的相关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强制险种,它构成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依法获得保障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一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或降低。用人单位所购买的员工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本质上属于企业对员工福利的提供,它与工伤保险属于不同的保障体系,两者之间并无矛盾,也不存在相互替代或抵扣的情形。因此,即便企业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商业保险,依然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金之后,他们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权利不会受到影响,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要求应有的工伤赔偿。在本案中,郑某的亲属即便已经领到了商业保险的赔偿,依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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