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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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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手册,助力企业参与国际贸易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提供可复制司法范例 助力企业更好参与国际贸易
武铁中院法官在高铁上开展宪法普法宣传。(武铁中院供图)
期待这份简短资料能作为相关公司加入中欧铁路货运的良策,协助它们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稳步发展。
最新时期,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了《关于中欧班列运输相关法律事务的注意事项汇编》,针对中欧班列运输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事务进行归纳和剖析,警示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并给出规避方法和处置方案。
武铁中院相关人士表示,涉及中欧班列的案件通常具有金额高、案情复杂难以查清、当事人数量多且对合同属性存在分歧等特征,因此审理过程面临较大挑战。
今年,该院依照法规处理了湖北首个涉及中欧班列的跨国商业案件,在精确把握国际公约条款的应用、清晰界定国际铁路运输争议的裁决原则、明确国际铁路物流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为同类案件审判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立案环节经历一波三折
二零二一年,上海一家医疗电子行业的厂商向德国某实体采购了若干医疗器械塘厦镇律师,该批物品经货运中介机构采用“跨国铁路与国内公路”的复合运输路径运抵上海。货运中介机构将相关事务分配给数个合作方,由这些合作方协作完成了超过一万公里的运输全程。
海外运送途中,三节冷藏箱储存的货物发生温度异常,致使物品受损。买方投保的运输险种未涵盖陆路运输,无法经由保险获得赔偿,于是向审判机关申诉,将A公司、B公司、C公司这三家货运中介视为被告,恳求三被告补偿四千余元人民币的货物损失。
这桩牵涉众多企业、核心情节于海外发生的疑难案件,在启动调查程序时遭遇了诸多波折。
本案首要分歧点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存在运输协议还是委托协议。武铁中院法官说明,运输协议里,托运商对于货物在运送过程中的毁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委托协议中,受托方仅需履行法律规定的“善意责任”,包括仔细挑选、迅速通知等责任,其责任程度远低于托运商的责任。
原告上海某医疗类电子公司提起诉讼时,对于被告公司究竟属于承运方抑或是货运中介,认识并不清晰,在诉状里提到诉讼的根据是“运输协议和/或委托协议”,但未能明确其要求权利的来源,各被告则分别辩称自己并非承运方,而是中介,并且辩称其他被告是承运方,应当由其他被告独自承担赔偿的责任。
诉讼顺利开展的基础在于请求权依据的明确,然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争议,防止司法程序徒劳无功,武汉铁路中级法院并未轻易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先向各方当事人进行详尽说明,接着把法律关系的类别当作案件审理的核心,把可能分散的多个诉讼合并为一个案件,立志攻克这个难题。
诉讼程序正式展开,首要任务是确定审理依据,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家法律。
法官说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是我国参与签署的国际性协议,这一协议在处理中欧班列的国际铁路直达联运货运合同事务时,拥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并且必须强制执行。
根据这个情况,如果三方当事人和原告之间是货运协议性质,就按照那些国际协议来处理;如果三方当事人和原告之间是托付协议性质,就按照本国法律来处理。
一切仍要从厘清合同性质开始。
专家协助厘清法律疑难问题
案件处理期间,合议庭一方面向铁路货运权威咨询行业运输实况,另一方面召集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者举行专家研讨会,系统梳理案件中的法律难点,明确第三人企业以及A企业、B企业、C企业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注意到,本案里,原告和第三人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货运代理合同》,第三人公司负责把货物从德国运到中国上海,采用铁路和公路联合运输,经过武汉的路线,以及转委托代理人由其亲自挑选和组织,并商定收取全部运费,货物在整个运输环节中,一直由第三人公司通过其转委托代理人与实际承运方对接具体运输事务。
原告作为货主,已经与实际承运人完全分离,第三人公司除了担任货运中介之外,还是相关货物的多式联运组织者。法官指出,未开具过运输凭证,也未商定承担铁路运输环节责任的D企业、E企业、F企业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均系货运中介角色。由于原告没有向第三方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这个案件应该被认定为运输中介合同争议。
因此需要考察法律适用情况,本案里,三个被告虽然都是货运中介,但在铁路运输环节具体承担的角色存在差异,A公司仅履行中介职责;B公司还负责提供装载货物的三个集装箱;C公司根据另外的合同条款,如果货物受损,它与案外人国内铁路运输的实际运输者要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所以,当原告向三家被告提出要求时,应依照国内法律所定的诉讼期限(三年)。不过,当C公司作为国内铁路运输的责任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由于货物是在国外遭遇意外而损毁,国内铁路运输的责任方是否需要负责,还得参考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此案发生在2021年,针对国内铁路运输的责任方提出的索赔,已经超出了国际公约规定的诉讼期限(九个月)。
70页判决书讲清来龙去脉
诉讼时效和索赔对象均已明确,被告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
经过调查发现,涉及货物的三个集装箱失去温度控制的情况各不相同。在国外的铁路运输过程中,有一个集装箱是因为传送带出现故障,导致制冷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另外两个集装箱则是由于蓄电池被盗,造成制冷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皮带的损坏源于集装箱本身存在缺陷,由此引发的后果需要由提供集装箱的一方负责赔偿。而电瓶被取走,对出租公司来说属于外在因素,这个责任应由货物实际运输的负责人来承担。法官说明,A公司是货物运送中介,没有承担义务;B公司本来也可以作为货物运送中介没有承担义务,但B公司还是集装箱的出借方,它需要对传送带破损导致冷藏失效造成的损失负责;事件虽然发生在国外铁路运输区段,国内铁路运输方作为国际铁路联合运输中交付货物的运输方有优先赔偿责任,C公司原本应该承担这种连带责任,但由于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向国内铁路运输方索赔的时效,C公司可以不履行这种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涉及三个被告的诉讼案中,仅B企业需为某集装箱的货物毁损承担补偿责任。
责任划分完毕,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原告诉求依据货物抵达终点地的价值确定受损金额,合计583万美元,按照当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约为4237万元。
武铁中院审理后确认,这批物品属于医疗器械,从维护民众生命健康权益考量,能够认定这批物品不再适用,属于全部损失。原告提出的补偿金额,远超B公司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或理应预见的损失范围,在因皮带破损导致货物失温的铁路货运单据上,明确记录涉案货物发票金额为.6欧元,按照当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约为431万元,依照本案适用的国际法规,此金额应被视为发货人与承运人办理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因此B公司作为货运中介的赔偿义务不应超出承运人的赔偿义务。
武铁中院全面审查了相关合同文本,并依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相关条款,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出租冷藏集装箱的B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31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真撰写了篇幅达70页、字数近4万字的判决文书,其中阐述理由的部分就长达1.1万字,分别从五个角度深入剖析了案件中的争议问题。
案件判决公布之后,相关企业都认为判决理由周全东莞塘厦律师,不仅完整依照法律客观地界定了法律事项,处理了当前争议,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实例。B企业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自行完成了法院所规定的所有赔偿要求。(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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