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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主体、主观及客观方面详述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愿,借助强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实施性接触的行为,或者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行为人需达到十四周岁年龄,男性属于实施者,女性则可能作为同谋参与其中,强奸案中女性可构成共犯角色。
故意实施强迫性行为,且怀有强行性交的动机,属于直接故意。若因他人误解或特殊情况,无意中造成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则不构成此罪。即便存在间接故意东莞塘厦律师,只要知晓行为违背女性意志,依然可构成此罪,但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客观方面体现为,借助暴力、胁迫等手段,让女性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及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接触的行为。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接触,不论其是否同意或反抗,均构成此罪。
侵害的目标是女性性权利不受侵犯的特质,或者是幼女的身体与精神状态。所说的女性,包含能自主意愿表达、已满十八岁的成年女性,智力存在障碍的女性,以及十四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幼女则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二、强奸案件辩护的审查要点
性侵案件具有显著的隐私属性,此类案件多数情形下仅能凭借受害者供述以及少数物证形成证据闭环。然而,当受害者描述案件经过时,常会掺杂个人利益考量,导致其陈述偏离客观事实。为此,要确认性侵犯罪成立,必须获取其他无懈可击的客观材料作为佐证,确保证据体系完整严密方可判定。刑事辩护东莞塘厦律师在为涉及强奸罪名的人士提供法律帮助时,需要全面掌握此类案件的证明材料特征塘厦镇律师,借助其他相关材料来判断被告人的申明和辩解以及受害者所述内容的可信度。在处理强奸案件的辩护事务时,必须仔细核查以下要点:
1、审查告发者的动机
性侵案件大多需受害人举报才会启动侦查程序,核实举报者动机非常关键。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动机复杂多样,例如受害者无法忍受欺辱,事件发生后立刻自行揭露,这类举报者通常比较可靠;又如双方发生婚外情被察觉,女性为了维护名声而故意诬告;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因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为发泄不满又不想受到行政处分而恶意举报;甚至举报人与受害者并非同一人,存在恶意诬告等情况,这类举报者在背后或许隐藏着其他隐情。各种境遇会形成各异的驱动力,针对动机不端的指控进行申辩时,东莞塘厦的辩护律师须迅速向案件处理单位通报情形,主动探究事件缘由,替委托人争取迅速且有力的保护。
2、审查案发背景
强奸案件具有高度隐私性,针对受害者所述事发时刻、场所、背景、状况、方式及实施细节的调查,需审察其描述是否合理,借此评估可信度。李某某因强奸罪被起诉,受害者陈某某指控李某某对其施暴,但陈某某的供述显示,两人相识已有两个月多,事发当晚在大型酒吧狂欢至凌晨三点,并且两人一同前往酒店,住在同一个房间。后来,陈某某的男友冯某某察觉到异常,陈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就举报李某某强奸了她。根据案情介绍可知,受害人陈某某深夜未归,并且还跟李某某住进了酒店,身为成年人,她应该想到可能会有不好的结果发生,根据对案件发生情况的了解,可以看出受害人陈某某的做法不太正常,除非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
3、审查被害人情绪
性侵案件反映女性意愿遭抗拒,受害者反应异常,显露伤心、愤怒、低落,乃至有自绝念头。本东莞塘厦律师代理的一起何某某被控强奸案中,根据酒店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双方进入房间时神态举止正常,事后受害者衣着完整离开酒店房间,在楼道内联系朋友,随后又回到房间与何某某在门口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受害者朋友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受害者在走廊的沙发上操作游戏等待警方抵达。此案里受害者事后的表现很不寻常,辩护时要清楚告知办案单位,使其加以关注。
4、审查控告内容的真实性
性侵案里,受害者的说法和嫌疑人交代常不一致,甚至受害者自己的说法也有自相矛盾、不断改动的现象。辩护东莞塘厦律师遇到此类情形,必须关注这些说法的出入以及事后两人反常的举动,并促使办案单位加以注意。此案最终由检察院裁定完全不予以起诉而了结。
5、通过审查间接证据判断控告内容的真实性
性侵案件不能只凭一方的陈述就断定犯罪事实,需要着重分析非直接证据。某个性侵案中,受害者持续声称自己遭到侵犯,当时表现得非常激烈,并且从她的贴身衣物和用来擦拭的纸巾上检测到了嫌疑人的精液。事后核查表明,双方体表均无搏斗所致的伤痕,根据办案单位事发后即刻拍摄的现场房间影像资料,床铺、桌椅、杯具等所有物件均保持原状,未见破损或凌乱现象。虽然能够确认双方存在性接触行为,但现有客观材料反映出受害者存在夸大成分,其陈述内容缺乏真实依据。
6、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依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判定案件的所有凭据,务必遵循法定步骤合法获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根据。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方时常会改变供词。被告翻供的原因,或许受到诱供或刑讯逼供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依据案件材料中的证据内容就认定案件,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核。一旦介入案件,无论是处于哪个环节,东莞塘厦的律师若发现存在诱导供述或审讯时施加暴力的情况,必须立刻向处理单位反映,并且坚持申请剔除违法获取的证据,这样做能够防止错判案件的发生。
三、相关案例
仅有被害人口述作为直接证明材料,且这份口述内容存在矛盾之处,因此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
丽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本案中,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违背对方意愿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黄某某的供述,但这些供述内容存在明显出入,难以令人信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而不能得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确实违背被害人意愿,并采用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唯一判断,因此不符合提起诉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内容,经过审理,决定不对马某某实施刑事追诉。
儿童性早熟,体型发育异常,且隐瞒实际岁数,当事人未意识到对方是儿童,在儿童许可下发生性关系,不可以判定为强制猥亵罪
(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58号
【裁判理由】依据本案各项证据,本院认定黎某某与申某的性接触系双方情投意合,并且当前所有证据都不足以断定黎某某清楚知晓申某未满十四周岁。具体理由如下:
申某在黎某某家留宿后担心受家长责备,于是编造了被绑架和强奸的假话,但黎某某从头到尾都不知道申某在欺骗父母,接着申某为了使谎言得逞,在家人的陪伴下向警方报了假案,警方受理案件后展开调查并走访相关人员,同时对申某及其家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申某认识到错误后,又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警方坦白了真实情况
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系通过QQ网友介绍相识,两人保持正常交往关系,期间双方发生过四次性关系,每次均无暴力、胁迫、诱骗等行为,整个过程双方都是出于自愿。
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相处期间,向申某打听过岁数,还问过申某的学校,申某便对黎某某说自己是十五岁,并且没有透露自己是在汕尾市城区某某小学上六年级
根据侦查机关对申某进行的几次询问记录分析,申某表述内容条理清晰,说话态度显得比较稳重,而且其姑母确认申某在事发当晚八点钟左右确实能够独自离开家,申某平时也经常把手机带在身上,综合申某的说话行为以及平时的生活习惯判断,不能认定他未满十四周岁。
因此,根据申某的身体成长状态、言行表现以及日常活动习惯,不能认定其为未成年少女,同时亦无材料能够证明被告黎某某清楚或或许清楚申某的确切年纪。被告人黎某某对申某的实际岁数确实并不清楚,缺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心思,申某本人又是情愿同黎某某进行性接触,未引发其他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不应视作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关于黎某某行为触犯强奸罪的指控缺乏充分理由,本院决定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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