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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界限在哪?这些知识要知道

时间:2025-10-08 14: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都属于特定身份者的违法行为,这两种罪行的实施者之间有某些共同之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接触到刑讯逼供或虐待监管对象的案例,那么大家清楚这两种罪行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吗?下面为您讲解相关内容。

审讯人员对被告、涉案人员施加体罚或类似手段,意图获取供述,即构成此罪。违反者,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惩罚。若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死亡,则依法加重惩处。

对在押人员施暴罪,涉及狱警、拘役场、羁押点等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服刑人员实施打击或肉刑摧残,且后果恶劣者。依照律法第二百四十八项条款,触犯该罪行的,将判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状况格外凶险东莞塘厦律师,则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若造成他人身体严重损伤或生命终结,则按律法第二百三十四项、第二百三十二项条款,从重判定罪名。执法者强迫在押人员攻击或虐待其他在押人员的,按照先前的条款实施惩处。

两者在主体身份、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损害目标上类似或一致,所以很容易被搞混,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辨别。

两者的根本差异体现在实施者的动机不同,本罪是为了获取口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则是为了控制被监管者或发泄情绪实施报复。

这两种行为损害的对象都是多重性质的,包括公民的身体权利和执法机关的常规运作。不过,它们侧重侵犯的领域有所区别,前者的核心是涉及嫌疑人或被告的身体权利,而后者的关键则在于执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这两种人员的身份虽然都属于司法系统,但具体构成并不相同。该罪行的执行者主要是负责审讯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司法人员,包括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职员;而虐待监管对象罪行的实施者,则主要是在劳动改造机构中拥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这项罪名则没有这个条件。

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在四个方面存在差异塘厦镇律师,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有部分重叠,但并非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负责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则是有监管职责的劳动改造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在大家应该清楚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了。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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