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国庆中秋双节 最高检发布6件醉驾案例 明确从重处理情形

时间:2025-10-08 14: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国庆与中秋佳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六个涉及醉酒驾驶的法律判例,这些案例针对六种不同情况的醉驾行为,依法进行从重处罚,有助于消除民众的认知误区,增强社会大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了解,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现象。

四川成都郑某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判决,表明醉驾者若为躲避检查或事故后逃离,期间存在超速、逆行等违规驾驶,并连续撞击车辆或人群的行为,则表明其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不以为意,此类醉驾行为将依法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并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审理结果显示,醉驾程度严重者,若引发交通事故并选择逃离现场,将依照法律受到严厉且加重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审理的邱某危险驾驶案件表明,对于那些多次酒后驾车且不接受教育改正的人,一旦其行为触犯刑法,司法部门将依据法律对其进行从严惩处。

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件表明,如果醉酒驾驶者被查获后,试图躲避或干扰执法,将依照法律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裁判,若醉驾者否认本人驾驶,唆使亲友提供不实证词,或指使他人替罪,将依法加重处罚。

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判决表明,一旦存在醉酒驾驶情形,或驾驶与持有驾照不符的车辆,将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谈到,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一同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目的是为了统一执法司法的标准,各地在执行中都非常严格,司法过程也十分公正,完整全面准确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酒驾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因此增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数量和起诉数量都大幅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持续改善。部分司机对法规和最新条例不够熟悉,少数人法律观念不强,心存侥幸,违规驾驶,导致醉酒驾车事件持续不断。公布这些案例意在促使广大司机充分认识醉驾的危害和法律责任,决心不再酒后开车,一起建设安全、整齐、文明的交通环境。

[]

01

四川成都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驾驶出事之后驾车逃跑,不断撞击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会被当作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男,30岁,某单位职工。

2024年6月18日早上七点左右,郑某喝过酒开小轿车在四川成都锦江区东大街上行驶,撞上了一辆出租车,那辆车正要往右变道。出事之后,郑某开车跑了,他在人车很多的城市主要马路上,一个接一个地做违规事,比如逆着方向开,闯红绿灯,开得比限速快。

郑某驾车逃跑时,在锦江区人民南路和滨江西路的交叉点撞上了两辆小型车。为了躲避受损车主的阻拦,郑某继续驾车逃窜,随后又撞上了现场另外两辆受损的车辆,最后离开了现场。

当天上午十一点左右,郑某接到警方电话后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检测结果显示,郑某血液里的酒精成分浓度达到114.6毫克每百毫升。郑某在这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郑某已经补偿了三位受损车辆的主人,并且获得了他们的原谅。

【处理结果】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郑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实施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十一日,成都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准予逮捕。到了九月十日,此案交由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展开审查起诉程序。

检察机关核查发现,郑某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后选择潜逃,当其穿越城镇主要通道行人车辆繁杂地段时,完全无视公共交通安全,接连做出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超速行驶等违规动作,驾驶车辆持续撞击其他正常行驶的交通工具之后,在继续逃亡期间又遭遇了新的交通事故,总共行驶了超过二十公里的路程,对沿途车辆和行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造成了重大威胁。郑某的所作所为,既属于危险驾驶,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依据“两高两部”相关意见,应按更严厉的罪名论处塘厦镇律师,并依法施以重罚。

当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郑某施加了以危险手段危害社会安宁的指控。随后十一月五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郑某触犯了以危险手段危害社会安宁的罪名,决定对其判处一年零八个月的监禁。

【警示意义】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这件事告诫所有开车的人,喝醉了开车,可能会被判危险驾驶罪,最重可以关六个月还罚款,要是开车时特别坏,出了大事,还可能犯交通肇事罪,最重能判十五年,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重会被判死刑,这样就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涉及躲避盘查或事故后逃离现场时存在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违规驾驶情形,以及持续撞击车辆或人群的行为,这类醉酒驾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表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抱有纵容心态,司法机关将依据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从严惩处其刑事责任。

02

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25岁,个体户。

2025年2月10日18点左右,被告喻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车,向西向东行驶,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五里店路北口至程庄路北口路段,撞上前方等红灯的出租车,引发追尾事故东莞塘厦律师,导致两辆车受损,两人决定调头,到路边具体商量赔偿问题。喻某某调头后没有停车,而是向西开车逃跑,途中撞上另一辆小型客车,两辆车都受损了,然后喻某某弃车步行离开,被警察在事故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抓住了。经过检测,喻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232mg/100ml。喻某某对两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喻某某到案后坦白了犯罪事实,已经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确认,喻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驾驶汽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32mg/100ml,此为不适宜适用缓刑的加重情形。喻某某醉酒严重,事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案发现场人员车辆密集,他驾驶机动车接连引发两起交通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为躲避处罚选择逃逸,尽管喻某某归案后坦白罪行、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但结合全部案情证据,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高,依法应予从严从重惩处。

2025年2月24日,相关司法机构对喻某某的涉嫌危险驾驶行为提起诉讼,提议对其处以五个月监禁并缴纳罚款,同时不建议给予缓刑。同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喻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执行五个月监禁,并要求其支付九千元人民币的罚金。

【警示意义】

喝一杯酒容易醉,开车上路十分危险。这个案例告诫所有驾驶员,酒后驾车后果严重,很容易引发意外,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财产。法律机构对那些血液酒精浓度超标,醉酒状态严重,导致交通事故还选择逃跑的醉酒驾驶者,会依据法律进行严厉的起诉,并且处以更重的惩罚。

03

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

——对酒驾醉驾的再犯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邱某,男,34岁,个体户。

2023年6月22日曾因酒后驾车受到1500元罚款和6个月驾照暂扣的处罚。2024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喝了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马路上行驶。他经过了良睦路、文一西路等地方。当天晚上8点27分左右,他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和龙章路的交叉路口,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湖大队的警察抓住了。经鉴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确认,邱某血液酒精含量未达150毫克每百毫升标准,不过他两年内曾因酒后驾车受到过行政处罚,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中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因此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12月27日,司法部门对邱某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提起诉讼,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邱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处以拘役一个半月,同时科处罚金三千元。

【警示意义】

没有犯错就不会受罚,一旦再犯就会加重处罚。这个案件告诫所有驾驶员,如果以前因为喝醉开车被查到或者受到过行政处罚,又曾经因为危险驾驶行为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就更加不能再次酒后驾驶。对于酒驾醉驾的人,如果再次犯下罪行,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并且可能会被判处真正的有期徒刑。

04

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30岁,无业。

2024年12月4日23时43分左右,吴某喝过酒,开着一辆小轿车,在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边的主路上,从北往南开,到了定安路路口北边那段路时,看到前方十多米远的地方有警察设了卡检查,吴某开车立刻向右转弯,进了辅路往北反方向开。当时在常武路古方路口放哨的一辆警车,在这个辅路往南开,准备拦截,吴某开的车躲闪不过去,撞上了警车的车头部分。吴某接着把车往左边转,开进了古方路,朝西走了大概一公里,在花园街和人民路的交叉口以南的地方,被警车追上给拦了下来。查出来,他血液里的酒精成分达到了91.8毫克每百毫升。事情发生后,吴某赔了警车修理费,一共是一万七千八百块钱。

【处理结果】

[]本案检察机关经审理确认,吴某存在酒后驾驶行为,血液酒精测试值为91.8mg/100ml,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任务时,该当事人为躲避执法,选择驾车逃离,期间与公务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表现出抗拒执法的明显特征,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已触犯危险驾驶相关法律规定,在逃逸过程中对公务车辆造成损害,构成使用暴力手段对抗执法机关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情节通常不适宜适用缓刑。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单位对吴某的鲁莽驾驶行为提起诉讼。四月底,武进区司法裁判所裁定吴某触犯鲁莽驾驶法规,决定对其处以一个月又十五天监禁,同时征收四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警示意义】

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切不可选择逃跑。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驾驶车辆,一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必须履行配合检查的责任,绝不能因为冲动而采取躲避或阻挠的行为,否则轻则可能因为存在躲避、阻挠依法检查的行为而触犯危险驾驶的罪名,重则还可能构成更为严厉的妨碍公务的罪名或者袭警的罪名,将承受更为沉重的法律制裁。

05

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让他人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46岁,务工人员。

2024年6月20日21时30分左右,丁某喝过酒开小轿车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他家附近,为了好停车想把路边的锥子挪动一下,碰上警察在执勤盘问,丁某说他只是路人,没开这辆车,警察就去找附近住户了解情况,丁某的妻子贺某某在调查时来了现场,假装自己是车主,丁某也没反对。后来警察调取了监控录像,确认是丁某驾驶的车辆,在第二天凌晨对他进行了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丁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浓度为每百毫升一百毫克。

【处理结果】

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条款,若醉酒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未达150毫克/100毫升,并且不具备十五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则可以不作犯罪论处。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理,查明丁某存在酒后驾车行为,其血液酒精浓度虽未达到150mg/100ml标准,但在被查时,他声称自己是路人,在其妻子到场后,他继续否认自己就是驾驶员,也没有配合进行呼气测试,这种做法阻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使得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检测工作延误了三个多小时,因此,检察机关认定其存在“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8月1日,相关司法机构对丁某的涉嫌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起诉。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裁定丁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处以一个月的监禁,但给予二个月的缓刑期,同时科以二千元人民币的罚金。因为贺某某与丁某存在婚姻关系,她对于丁某当天是否饮酒并不清楚,她代替丁某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引发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决定对她进行训诫谈话。

【警示意义】

顶包行为,既损害他人也伤害自己。当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验时,陈述真实情况是每位公民的法律义务。司机酒后不承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友提供不实信息或找人替罪等,都属于逃避法律制裁的加重情形,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妨碍作证罪、包庇罪等重罪。

06

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40岁,自由职业。

2024年3月9日凌晨3点30分左右,驾驶者黄某某,持有C2类型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手动挡小型汽车,从南往北行驶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当车辆途经绿塘北九路盛源水产路段时,因驾驶技术失误导致车辆向后滑行,撞上同向行驶的另一辆小型汽车,引发了车辆受损的道路意外事件。经检测,黄某某血液里酒精成分的数值达到167.07mg每百毫升。黄某某需要为这起事件负全责。事情发生后,黄某某清楚别人要报警,就在现场等着,到案之后坦白承认了做错的事,主动补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并且得到了对方的原谅。

【处理结果】

审查结果显示,黄某某驾驶的这辆小型汽车是手动挡轿车,驾驶它必须持有C1类驾驶证,而他持有的却是“C2”类驾驶证,这两者不符,不符合准驾车型要求,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中规定的“未取得驾照驾驶汽车”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且通常不适用缓刑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相关司法单位对黄某某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提起诉讼。紧接着在九月五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裁决,认定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处以拘留两个月,同时并处五千元人民币的罚金。

【警示意义】

这起事件告诫社会大众,没有获得汽车驾驶执照不能开车上路,尤其禁止酒后无照驾驶,否则将依法从重惩处。另外,即便拥有驾驶执照,也必须与准驾车型一致才能行驶,例如持有C2驾照的人只能开自动挡小轿车,不能驾驶手动挡车辆,违者同样会受到严厉处罚。

东莞塘厦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