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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都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5-10-08 14: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9日发布消息,为了精确并且迅速地查清案件情形,确认涉案人员身份,保障案件办理水准,依照相关法律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对刑事案件涉案人员身份核实工作制度的意见》(法〔2025〕144号,简称为《意见》)。

《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清晰界定基本准则,文件指出公安与检察机关须依法迅速搜集、保全并核实涉及嫌疑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审判机关则要对被告身份相关的证据信息进行详尽核查、整体判断,文件同时强调塘厦镇律师,认定嫌疑人或被告身份务必确保依据扎实可靠,确实无虞。

其次要清楚调查环节的核实标准。《意见》指出,公安机关需根据不同情况,选用数据系统对照、文件资料比对、生理特征比对等手段来验证涉案人员身份。若未完成身份验证,不能认定其身份信息。

《意见》提出,证实嫌疑人员、被告人的身份,需要依据公安机关核实的户籍资料或居民身份证明,若对户籍资料或居民身份证明存疑,须调取嫌疑人员、被告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有个人影像的户籍文件;若户籍文件内无个人影像,或本人样貌与文件内影像出入明显,需进一步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册、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记录等佐证材料;即便补充调取了上述佐证材料,若仍无法确认嫌疑人员、被告人的身份,应借助公安机关人体生物特征信息库进行核对比对。

《意见》另有说明,若犯罪情节明确,证明材料可靠且无缺漏,又确实难以确认涉案人员真实姓名时,允许按其报称的名字办理起诉与审判程序。

第三点需要清晰界定起诉审查环节的审核标准。《意见》指出,针对公安部门转交的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必须核实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者基本信息,并且确认有无相应证据佐证。倘若缺少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应责令公安部门迅速补充材料。

第四点指出了审判环节的核查标准。《意见》指出,针对提交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需核实起诉文书是否载明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这些信息是否有相应证明材料佐证。若缺少相关证明材料,应责令检察机关在三天内补充提交。《意见》提出,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姓名、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成分、出生地以及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情况,同时要参考证人的陈述内容、辨认记录等辅助性材料进行查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那么这类案件就不能采用简易审判方式或者快速判决途径。该文件还明确指出,法庭核实无误的被告者个人姓名、诞辰日期、国家公民编码等个人资料,必须在判决书里面记载清楚。在将判决书交付给当事人之际,审判机关务必确认被告者的个人资料是否准确无误。

第五点在于确立工作流程安排。《意见》当中指出,公安、检察、审判三个部门必须构建被告者身份资料相互查证同步配合的安排,并且要对公安系统的人口档案资料提供给检察和审判机关进行查核作出具体规范。《意见》还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果发现涉案人员姓名等个人资料可能存在偏差,需要立即核查,一旦核实确实有误,就必须依法迅速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里,如果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弄错了东莞塘厦律师,那么作出这个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能够用裁定来修正那些信息,如果需要,还可以用审判监督程序来重新审理,检察机关方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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