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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企业借新还旧倒贷资料造假,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答案来了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企业通过发行新债来偿还旧债是一种银行和借款人都熟悉的惯常做法,如果再融资材料存在虚假,是否一定会构成骗取贷款的罪名?修武县人民法院在(2019)豫0821刑初373号案件的无罪裁决中,提供了最新的解答:只要银行对此知情,担保金额充足,并且损失能够归咎于特定原因,那么刑事司法部门就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本文以这起案件为例,归纳诈骗贷款行为的最新立案标准,以及没有构成犯罪的有效辩护理由,提供给公司、东莞塘厦的律师以及法律实践工作者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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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2009年8月,焦作某公司正式登记设立,其业务范围包含铝棒、铝合金锭等铝制品的生产制造,孙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2012年10月,该公司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成功取得1500万元资金支持,这笔借款完全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
2013年到2016年这四年间,该公司一共实施了七回以旧债偿还新债的业务,第七次操作完成后剩余的贷款本金总额达到一千万元。核心要点在于:金融机构对于每一次以贷还贷活动都清楚并且表示认可。在头六次操作期间,企业能够准时支付利息费用。
第七次申请展期期间,孙某虽向金融机构递交了伪造的购销协议,不过焦作市某铝制品企业作为担保方,提供了全额抵押,需共同承担清偿义务。此后,这笔一千万元信贷没有如期结清。
二零一七年九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争议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司法诉讼,司法裁判机构裁定采纳银行主张。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由于未查获可供执行资产,案件以本次执行终结结案。
此案例源自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改善商业环境典型案例中的第三则案例,涉及焦作某企业与孙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信贷资金,案号为(2019)豫0821刑初373号。
二、法院裁判
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条文,最终裁定被告公司焦作某以及被告孙某均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其判决理由主要包含:
第七次倒贷并非公司获得新资金,而是原有银行债务的继续,公司并未实际拿到钱,银行原有债权也未被偿还,因此不存在骗取新贷款的情况。
孙某提交了伪造的购销协议,不过银行审批资金时主要看重铝业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而且银行清楚知晓资金会被挪用,伪造的合同并未左右银行的放款决定,不能算作“欺骗银行”的证据。
银行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设有连带保证措施,即便企业及孙某没有能力偿还,银行依然能够请求保证方履行义务,以此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不会出现债权完全无法收回的情况,因此不涉及刑法规定的“金融资金损失”。
四、关于刑法适用问题说明:浦发银行已经借助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并且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此类纠纷能够依靠民事法律手段解决,无需动用刑事制裁措施;另外,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符合“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要求,按照“存疑不诉”的司法理念,不能认定存在犯罪行为。
最后,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因证据欠缺,无法确认被告有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因证据欠缺,所指控的罪行不成立),在审判委员会商议之后,裁定宣告无罪。
三、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主要违法条款:本事件中的诈骗银行贷款、骗取票据担保、伪造金融凭证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中有具体描述,该条款指出,通过欺诈方式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明、担保文件等,若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害,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处以罚金或单独罚金;若造成的损害特别重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形,则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伴随罚金处罚。单位若实施前述罪行,需处以罚金,同时针对其主管负责人及直接参与人员,应参照前述条款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通过欺诈方法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蒙受重大损失的,应判三岁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独罚金;若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极其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应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机构若触犯前项罪行,需处以罚金,同时对其主管负责人及其他直接涉事者,应参照前项规定实施惩处。
2.司法解释与政策导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具体说明,诈骗银行贷款行为的追诉条件涵盖“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以上”“反复运用欺诈方法获取信贷”等方面,必须形成“重大损害”或“恶劣情形”。
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主管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标准(二)》的文告(2022)第二十二条 〔诈骗贷款、票据担保、金融凭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诈方法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票据担保、信用凭证、担保函等,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益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需启动侦查程序。
最高司法机构发布的文件指出,针对经营遇到麻烦的中小企业运用“倒贷”手段来延长还款期限的情况,如果金融机构清楚了解这一行为,并且拿不出证据表明企业有故意欺诈的念头,那么通常不应当以诈骗金融资产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这反映了重视扶持私营经济、审慎使用刑事措施的原则立场。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条款,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罪,系指运用欺诈方法获取信贷,致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蒙受重大损害,或存在其他恶劣状况的犯罪活动。该罪成立条件涵盖:
主观层面:存在故意心态,即明明知晓不符合借款资格,仍旧通过伪装方式骗取资金,这种行为是明确的。
客观层面: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并且这种虚构行为与获得信贷有直接关联性;
3.结果要件: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4.因果关系:欺骗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联系。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中国最高审判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处理私人借贷案件法律若干准则〉的决议》明确指出,必须清晰地区分私人借贷活动与欺诈等刑事行为。
(三)入罪标准
依照法律规范与审判活动,诈骗银行信贷的构成要件包含“行为违背法规”和“造成重大后果”两个必要条件:
违法行为特征:欺诈行为必须达到让金融机构产生错误判断并因此提供资金支持的水平,例如编造借款目的、制造虚假财产文件、掩盖重要债务情况等;如果金融机构对欺诈行为有清楚了解,比如本案例中银行知道资金挪用,那么这种情况就不算作欺诈行为。
后果的严重程度,需要导致金融机构产生“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即时资金损失”(启动刑事调查的门槛),或者出现“反复套取信贷资金、攫取巨额信贷(例如达到百万元之上)、引发不良社会效应”等“恶劣状况”;倘若金融机构能够借助抵押、追讨等手段挽回损失,便不能视作“重大资金损耗”。
此案里,金融机构清楚涉及倒贷的情况,伪造的协议并未左右放贷决定(操作方式不构成违法),另外还有连带责任担保(无实际资金损失),因此不符合犯罪门槛。
(四)裁判逻辑
此案的判决彰显了三种基本准则,分别是依据事实进行判断,以法律作为基础,同时兼顾政策层面的考量,这种做法非常合理。
事实层面:首先核实资金流转情况,比如是否存在转贷未增加新贷款,同时考察银行的主观判断,例如是否知晓转贷行为,还要评估债权保护手段,比如是否采用连带责任担保,以此揭示“没有实际欺诈、没有损失隐患”的案件真实情况。
法律方面,必须坚守“没有足够证据不能定罪”的准则,同时奉行“民事途径能解决就不动用刑罚”的思路,以此防止司法力量对经济争议进行过度干预。
政策方面,要遵循国家关于依法维护私营经济良好运行的指示,不因小过错或流程问题就对企业实施刑事处罚,以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四、无罪辩护要点梳理
依据相关案例及司法实践经验,骗取贷款罪的无罪辩护,应侧重于以下关键方面进行论证:犯罪意图不存在,资金用途合规,缺乏诈骗行为特征,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1.否定“欺骗手段”的成立
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操作”(例如伪造协议、资金流转不当)的情况,并且对此有所察觉(依据银行内部资料、员工陈述、往来信息等,其中银行内部资料明确指出“不良信贷可转为新贷偿还”是重要证明);
需要表明贷款审批过程未受不良操作干扰,例如资金获取主要依靠保证人或房产作为抵押,而不是伪造的文件材料。
2.否定“重大损失”的存在
金融机构能够借助担保手段东莞塘厦律师,比如提供保证、设定抵押、进行质押,或者采取债务重组措施,亦或是通过资产追偿途径来确保债权实现,并且不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情况。
一旦卷入法庭诉讼或强制执行流程,能够提出“损害后果尚未明确”,这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
3.否定主观故意
证实该当事人的意图在于继续偿还债务、保持公司运营,而不是为了套取资金,例如先前贷款一直按期履行、准时支付利息,本案中该公司前六次转贷都按时付息,这就是很好的证明。
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窃取贷款”的意图,这不同于贷款诈骗的情况,如果能证实行为人没有窃取贷款的动机,就更容易排除犯罪嫌疑。
4.主张刑法谦抑原则的适用
案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处理,例如处理借款合同争议,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比如银行内部的处罚决定,这些都不需要刑事程序参与进来。
针对私营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的现实状况,强调刑事惩处对商业主体存续的不良效应,符合“维护产业环境”的指导方针。
5.挑战证据的充分性
核实检察机关所提证据能否满足“真实可靠、确实有力”的要求,例如,需要银行职员是否提供了证明“受到蒙蔽”的证词,以及是否要有损失评估结论来证实“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最重要的证明材料没有找到,比如这个案例里没有材料能够说明银行是因为假的协议才产生了误解,那么就可以根据“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规则,要求宣告没有罪。
焦作铝业事件表明明确态度:诈骗贷款罪的惩处目标是同时具备欺诈与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包括所有通过伪造文件进行再融资的情况。银行知情、担保金额充足、未发生实际损失,这类情形属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情形。
东莞塘厦律师辩护需围绕“错误认知—因果链条—损害评估”三个步骤,借助证据阻断其中任一环节塘厦镇律师,便能达到无罪辩护。刑事司法应当作为最终手段,市场则应在法律框架内顺畅运行,这正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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